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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Meteorological Data Service Center

China Meteorological Data Service Center, an upgraded system of the meteorological data sharing network,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underlying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latform and a main portal application system of meteorological cloud. It is an authoritative and unified shared service platform for China Meteorological Administration to open its meteorological data resources to domestic and global users, and a data supporting platform for China to open its meteorological service market and promote the sharing and efficient application of meteorological information resources as a new meteorological service system. China Meteorological Data Service Center is intended to meet the meteorological data sharing needs by the national and social development, with a focu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tandard system, integration of data resources, construction of a sharing platform and delivery of data sharing services. The data services are enjoyed by social groups and public users including governmental, public welfare, and commercial.

Data and Resources

Additional Info

Field Value
Source http://data.cma.cn/en
Last Updated May 26, 2021, 02:34 (UTC)
Created December 22, 2020, 03:26 (UTC)
Country China
Data Management 第二十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求获取和使用数据平台管理的气象数据。另有协议约定的,遵其约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将所获取的气象数据以转发、转让、出售等方式对外披露,或用于气象业务、科研开发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气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需向气象信息中心实名申请开通数据使用账户,并签订使用协议后,方可使用气象数据。 数据使用账户由气象信息中心管理。其中,国家级气象信息中心负责管理中国气象局内设机构、国家级直属单位的数据使用账户,省级气象信息中心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数据使用账户。 第二十二条 数据使用账户包括业务账户和个人账户,业务账户在数据平台的业务环境中使用,个人账户在数据平台的中试环境中使用。 (一)业务账户是支撑应用系统业务运行的专用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系统、其他用途。业务账户由各单位(一般为处级,县级气象局除外)申请开通,每个通过业务化评审的应用系统最多可开通一个业务账户,账户的直接责任人由申请单位确定,申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监管责任。 (二)气象部门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实名申请开通个人账户。其中,气象部门正式职工开通个人账户的,本人为账户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监管责任;气象部门的访问学者、在读学生开通个人账户的,本人及其导师为账户直接责任人,导师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监管责任;外协开发人员开通个人账户的,本人及负责该开发任务的气象部门工作人员为账户直接责任人,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监管责任。个人账户只能由申请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直接责任人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本级气象信息中心提出数据使用账户的变更或注销申请;直接责任人没有或者无法正常履责的,该申请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气象信息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处置,并告知所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一)业务应用系统变更或退出业务运行的; (二)直接责任人更换的; (三)数据使用账户存在安全风险的。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级气象部门根据工作需求,联合部门内外有关单位、机构、组织和个人探索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规范,充分利用气象数据以及社会数据资源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和产品数据开发,全面提升气象数据价值。 第二十五条 开展气象产品数据服务的单位应当建立气象数据成果评估认证机制,依据市场规则明确评估认证的标准、程序、方法和结果运用等内容,加强数据成果产权保护和安全保障,激励各类市场主体在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自愿将其成果纳入气象数据评估认证管理。其中,已通过业务准入的产品数据,视同通过气象数据成果评估认证,开展气象产品数据服务的单位应当在气象数据服务中明确标识并优先推广。
Data Policy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气象数据管理,加强气象数据资源整合,保障气象数据安全,促进气象数据开发利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部门组织开展的气象数据收集汇交、加工处理、保存使用、共享服务、安全监管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数据,是指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收集交换、科学研究、试验开发、生产分析、授权管理等方式,获得的大气和空间天气科学技术领域的数字、文字、符号、图片和视音频等。 第四条气象数据按照产生方式分为两类: (一)原始数据,是指在观测监测、考察调查、科学研究、试验开发过程中得到的原始记录,以及格式改变、质量控制、数据插补、单位换算、量度变换、统计计算、汇编整编等得到的气象数据; (二)产品数据,是指原始数据经过反演、格点化、融合、分析同化、模拟计算、可视化等处理,得到的反演产品、融合产品、再分析产品。 第五条气象数据管理遵循统筹管理、集约建设、统一出口、有序供给、充分利用、安全可控原则,提高气象数据质量和配置效率,保障气象数据依法有序流动,激发气象数据应用活力,促进气象数据高水平利用。 第六条气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原始数据属于国有气象资源,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气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 各级气象部门开展的气象数据相关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气象部门规章,不得利用气象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活动。
Data Sharing Principle 第五章共享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对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防建设、防灾减灾等需要使用气象数据的,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在确保数据安全和数据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通过提供产品数据和服务等方式充分保障。 第二十七条对于各级政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需要使用气象数据的,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开展数据共享交换;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和数据安全为原则,与相关政务部门协商交换数据内容,签订数据交换共享协议,由本级气象信息中心按照协议开展数据交换共享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于其他单位、机构、组织和个人需要使用气象数据的,气象部门按照“依法开放、安全有序、高效公平”原则实行目录制管理服务,确保气象数据安全和有序流动,提高气象数据质量、规范性和权威性,丰富产品数据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规定要求开放的,纳入目录; (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确保安全后有序纳入目录;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开放的,不得纳入目录。 第二十九条预报司根据目录管理服务原则,组织编制全国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共享目录,省(区、市)气象局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制本地区补充目录。全国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共享目录及补充目录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预报司、省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组建本级共享目录安全审查专家委员会。全国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共享目录及补充目录公开发布前,应当通过本级共享目录安全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共享目录安全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的补充目录,应当报预报司备案。 第三十条对于公益性、非营利的科学研究、教育培训、宣传科普、业务建设等需要使用气象数据的,由气象信息中心提供。 可提供的气象数据包括: (一)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共享目录及补充目录所列气象数据; (二)全国下发的和通过本级业务准入的产品数据; (三)根据部门外汇交数据时签订的协议,可以进行开放共享的气象数据。 第三十一条对于经营性活动需要使用气象数据的,由开展气象产品数据服务的单位提供。可提供的气象数据包括: (一)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共享目录及补充目录所列气象数据; (二)纳入本级气象数据评估认证管理的产品数据。 第三十二条 在接受用户的数据申请时,气象信息中心和开展气象产品数据服务的单位应当要求用户提交所需气象数据的用途、类别、范围、数量以及是否涉外使用等内容的证明文件,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省级气象信息中心和开展气象产品数据服务的单位向用户提供气象数据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以及公序良俗,不得使用气象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二)不得用于协议或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将获取的气象数据有偿或无偿转让第三方; (三)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软件著作权申请等工作中,注明使用和参考引用数据的相关信息,及时反馈数据使用情况、应用效益和意见建议。第三十四条 中国气象局采用气象数字资源唯一标识符(以下简称标识符)技术对共享服务中使用的气象数据进行注册、解析、溯源管理,促进气象数据产权保护,推动气象数据有序流动和依法依规使用。 预报司负责全国范围内气象信息领域标识符工作的统筹管理,省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气象信息领域标识符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气象部门通过标识符管理平台实现标识符的注册解析和全网溯源,以及气象数据的安全审查。国家级气象信息中心负责标识符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国家级、省级气象信息中心和开展气象产品数据服务的单位、省(区、市)气象局向本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的用户提供气象数据时,应当先通过标识符管理平台申请并获取标识符后,方可向用户提供气象数据和对应的标识符。 预报司、省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标识符管理平台的标识符进行审核评估,根据结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置。 未获取标识符的,不得开展气象数据共享和服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提供超出前款规定范围且非涉密气象数据的,国家级、省级气象信息中心或开展气象产品数据服务的单位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报本级数据管理部门审核;涉及原始数据的,报预报司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取标识符,并提供使用。 第三十七条 基于标识符建立数据用户信用评价和监督机制,由第三方独立机构,定期评价数据用户使用气象数据有关情况,形成数据用户信用记录。 第三十八条 国家级、省级气象信息中心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气象部门各单位使用数据情况,编制和发布气象数据应用情况分析报告。 国家级、省级气象信息中心和开展气象产品数据服务的单位应当定期整理汇总本单位(本地区)气象数据共享和服务情况,由第三方独立机构定期编制和发布全国气象数据共享服务效益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