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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al Cryosphere Desert Data Center (NCDC)
Data and Resources
Additional Info
Field | Val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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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 www.crensed.ac.cn/portal/ |
Last Updated | May 26, 2021, 02:35 (UTC) |
Created | December 19, 2020, 11:49 (UTC) |
Country | China |
Data Management | 第八章 数据共享工作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综合中心数据工作组负责数据共享工作的管理;特殊环境台站负责本站范围内数据共享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条 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数据共享体系的建设工作由专委会领导下由数据管理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以及技术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数据的共享服务由设在寒旱所的综合中心和各国家特殊野外台站负责。 第三十二条 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数据的质量监督与认证工作由专委会领导下的综合中心中心负责,通过制订制度、标准、规范等方式进行管理,并组织实施。 |
Data Policy |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以下简称特殊环境与灾害网络)所获取数据的作用和有效保护其产权,规范管理数据,加快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体系数据共享进程,提高科学研究与管理水平,依据《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章程》之规定,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平等互利”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所属各成员单位,以及使用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数据的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数据,是指利用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所产生的相关的科学数据,它包括通过观测、调查、实验等方式采集、汇交的各种原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形成的各类数据产品。 第四条 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数据共享是指共享数据的汇交及其管理,以及通过共享服务平台向各类用户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五条 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数据共享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以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九条 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数据按照数据产出层次及其相关因素,划分为原始数据、元数据、辅助数据、数据产品和数据集制品五类: 原始数据是指用仪器自动记录或手工记录下来的最初的观测、探测、实验、调查等数据。 元数据是指描述数据的有关信息,即描述数据的数据,二者构成了数据应用的完整信息,如台站或经纬网格空间属性、时间序列、要素或项目、数据完整性说明等。对于原始数据而言,辅助数据也属于元数据范畴。 辅助数据是指为获取原始数据和数据产品所依托的地理、地貌、地质、气象等环境与条件,所使用的设施及其运行状况等方面的数据。 数据产品是指对原始数据并结合元数据和辅助数据进行分析、加工、处理后产生的可供直接应用的数据。 数据集制品是指某一课题(专项)所形成的数据集(含原始数据、元数据、辅助数据、数据产品及其说明),或者为满足共享需要将相关的原始数据、元数据、辅助数据、数据产品及其说明汇编在一起的数据集。 |
Data Sharing Principle | 第四章 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数据的用户范围与分类 第十四条 按用户属性分类,用户可分为公众用户、公务用户、台站成员用户、公益用户、盈利性用户。 台站成员用户: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内各成员单位; 公众用户:国内外各界社会人士、民众; 公务用户:为执行国家公务而使用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科学数据的用户,主要是国家部委等相关单位; 公益用户:非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成员单位但从事公益性事业而使用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数据的用户; 盈利性用户:以盈利为目的而使用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数据的用户。 第十五条 按用户与数据产出部门的关系和所承担任务的性质分类,用户可分为合作伙伴用户、国家科技专项用户。 合作伙伴用户:是指与数据产出部门签订科技合作或数据交换协议的国内外用户。 国家科技专项用户:是指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的课题组。 第五章 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数据的分级与服务 第十六条 按照不同类别的用户和不同的共享方式,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数据划分为四级。 一级数据:面向公众用户,实时或定时滚动向社会发布,用户可查询、浏览、下载、转发。 二级数据:面向公益用户,用户需经登记注册和认证后由综合中心网站提供无偿服务。 三级数据:面向成员单位用户,用户需经登记注册和认证后由综合中心享网站提供无偿服务。 四级数据:面向公务用户、成员单位用户和国家科技专项用户,需经申请和审批后由数据主管部门或授权综合中心网站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七条 对盈利性用户使用一级以外的特殊环境台站数据,需经申请和审批,并提供有偿服务;对合作伙伴用户使用特殊环境台站数据,按有关协议处理。 第十八条 对用户提出的越级共享服务,需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不损害原始数据生产方和提供方的利益,保护其合法产权,对各类数据分不同用户设定相应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的起始日期为数据的应提交日期。数据生产者可提出对所生产的各类数据的保护期限的建议。各类数据对国家公务用户不设保护期限;对公务用户以外的用户的保护期限设定为: 对特殊环境台站成员用户、非成员用户分别设为1年、2年,对其它用户的保护期限另行规定发布; 第二十条 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数据共享服务实行集中与分布相结合,综合和各个国家特殊环境站通过定期数据推送和收割来保证各个数据库间数据的一致性、实时性。 第七章 共享技术平台与标准 第二十六条 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应包括基础数据平台、共享服务体系、信息发布与用户管理体系三个部分。 基础平台:主要指通信网络平台和数据库平台; 共享服务体系:由目录服务、数据服务和功能服务等组成; 信息发布与用户管理体系:包括信息发布方式和用户服务管理等。 第二十七条 综合中心和各特殊环境站应当加强数据共享技术平台的运行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必要的运转经费。 第二十八条 建立并完善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殊环境与灾害研究网络数据共享标准体系,制定元数据标准、共享数据库标准等,并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 |